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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照片展示

王颖律师

  •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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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25448732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齐乐路良安大厦15、16层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

    王颖律师,王颖律师,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执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各类合同类经济案件、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工作,至今代理民商事类案件逾百宗,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多年的执业经验中逐步形成以民商事、公司法为专业的服务领域。王颖律师也为多家贸易公司、建筑公司及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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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争议及解决 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2日 来源:中山合同专业律师
[导读]: 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

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争议及解决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争议及解决


法定诉讼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既是他们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又是他们对被代理人和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因此,有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者,不应争夺法定代理权或者推卸自己代理诉讼的。  在司法实践中,争夺法定代理权的情况并不多见,法律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者进行审查,挑选最适合者作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他们往往因怕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或者怕增加自己的讼累而互相推诿诉讼代理。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如果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或互相推诿代理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或者第17条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者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从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之中指定诉讼代理人时,应当考虑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法院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法院指定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履行诉讼代理,而不得再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代理诉讼。  另外,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应当履行监护和代理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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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山合同专业律师

律师:王颖[广东-中山]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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