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司法实践中,债主去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还款,有时会因超过诉讼时限而被驳回,因为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债主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逾期未要求履行后果严重
债主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债主想什么时候要求履行都可以,逾期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债主将无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向担保人追偿。
所以债主必须注意以下时间,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合同有约定担保期间的,应在约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提出要求。
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双方无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甲在2016年10月20日借钱给乙,约定乙在两年后还钱,同时丙作保,约定在2017年12月31号前提供担保。这时丙提供担保的时间显然早于乙还钱的时间,应视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间,甲可以在两年后,即2018年10月20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若担保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3、如果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前述六个月内债主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当遇到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又不愿意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时,可以先和担保人协商处理,若担保人无意履行担保责任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做法就是委托专业担保合同律师协助追偿,避免因错过时间而不能采取法律措施追偿的情况出现。
现在,债权人为避免到期拿不到钱,在债务人来借钱时,会要求提供担保,拿不出车子、房产等做担保物的,就找保证人担保。而债务人一般找熟悉的人做保证人,那么可能双方压根就不约定保证方式,而保证人以为能免除保证义务,其实不然。
首先证人能主张免除保证义务的有如下情况:
1、一般保证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还款时,对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有先后之分,所以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是仲裁时,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不能找保证人还款。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会被相应免除。
这种情况下还是遵循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的原则,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主张债权。
2、连带保证
在连带保证中,又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之分,但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如果选择找债务人还款的,那么意味着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而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而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已经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需要根据连带保证的规定,即在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其实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只要先确定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话,那么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也将会明确。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保证方式做了补充约定的,那么就按照补充约定后确定的保证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