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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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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齐乐路良安大厦15、16层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

    王颖律师,王颖律师,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执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各类合同类经济案件、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工作,至今代理民商事类案件逾百宗,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多年的执业经验中逐步形成以民商事、公司法为专业的服务领域。王颖律师也为多家贸易公司、建筑公司及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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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不承担保证责任么?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吗?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1日 来源:中山合同专业律师
[导读]:  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不承担保证责任么?

  为了让债务能够履行,避免债权得不到实现,债权人一般都会要求债务人用车子、房子这些有价值的作为担保,或者是用保证人来做担保。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用车子、房子来实现债权这比较简单,问题是只有担保人,保证人一定要履行保证责任么可不可以行使抗辩权呢


  事实上,保证人行使抗辩权要看主合同的情况还有具体的保证方式。


  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之后附带担保,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我们称之为主合同,附带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那么如果主合同的都没有效了,那么保证人也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即享有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其次,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决定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所谓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借款合同,债务人有钱可以清偿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没有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的保证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


  最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和上面所说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并不矛盾,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一样可以行使主合同的抗辩权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担保在日常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要明确保证的方式,要是陷入保证合同纠纷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



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吗?

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时为止的现象也有出现。很多人也不会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认为合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行了,双方都按照约定处理担保事宜就可以了。但事实并非,这些约定是大大的有问题,因此而引发的担保合同纠纷很常见,甚至不少最后都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


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无约定


生活中,很多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往往会约定一个非常短的保证期间,如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甚至早于债务履行期间,目的就是想早点免除担保责任。如张三在2016年10月20日借钱给李四,约定一年后还,王五作保,约定的保证期间也是自签订合同时起一年的,这就显然会导致保证期间等于债务履行期间了。


但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如上述例子,王五与张三即使在担保合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也会因违法而无效,当李四在2017年10月20日依然不还钱时,张三可以从该日起6个月内要求王五履行担保责任。


所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不仅不能缩短背负担保责任的时间,反而适得其反,大大地延长了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此外,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为止等类似条款的,也是不可取的。


现行法律也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例如上述例子,假如张三不同意王五一年保证期间的要求,最终双方约定王五的保证责任至李四还本付息为止的,同样视为双方无约定,当李四在2017年10月20日依然不还钱时,张三应从该日起2年内要求王五履行保证责任,逾期未提出要求的,王五免除保证责任。


当制订、签订担保合同时,双方最妥当的做法就是不要出现类似条款,以免双方因保证期间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若已经实际出现这种情况的,甚至引发纠纷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争取达成一致协议解决保证期间问题;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涉及数额有很大的,我们建议尽早委托专业担保合同律师协助处理,能追偿的追偿,该免责的免责,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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