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房屋如果出现了问题,如漏水、墙体破裂等的,房主应当及时请人来进行维修,如果房主就维修房屋是想要与维修单位签订房屋维修合同的,那么
房屋维修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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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合同应该包括以下的内容:
1、房屋的位置
2、房屋的维修费用支付
3、房屋维修的管理事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购买的住房管理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市______区_______路弄______支弄_______号室,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2、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维修基金按规定合并存储,专项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甲方负有监督。
3、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_______年按月向乙方缴付管理费_______元。乙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4、对不属于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设备,乙方提供优质有偿服务。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并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
5、乙方对甲方住房维修负责,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设备以及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6、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住房维修基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按面积支付住房维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维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时修复房屋和设备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管理部门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代表: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维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将宁乡经济开发区怡宁新村商住楼及水平安置房的维修承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几点:
1、房屋维修合同乙方接到甲方或小区物业公司的维修联系单后,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1天之内组织人员或设备进行维修,房屋维修完毕邀请甲方和物业公司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用于结算。
2、房屋维修对已入住的客户维修,房屋保修要求维修完毕后客户签字认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房屋维修合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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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利益有着直接影响,只有当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保险人才可以因此而解除保险合同。具体的法定情形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等八个方面,在本文就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详细介绍。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并维持其对价平衡等因素考虑,各国保险法均为投保人确立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也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其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向来将;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而由于保险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国立法几乎无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险规定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度
投保人如果在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具有欺诈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估算的危险与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32条规定,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年龄范围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但是要退还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此时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也同样受到;不可抗辩条款;以及;除斥期间;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2009年《保险法》中的第36条与第37就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那么当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并且在经过保险人催告后经过三十天内仍然不支付该期保险费,或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交纳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纳,这时候就会出现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我国《保险法》的第49条规定,因转让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如果危险程度增加后,保险人有了一种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增加保险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是有一个期限,即保险人接到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以后的三十日内。第52条规定了如果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如若保险人选择了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解除之日以后收的那部分保险费该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