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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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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齐乐路良安大厦15、16层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

    王颖律师,王颖律师,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执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各类合同类经济案件、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工作,至今代理民商事类案件逾百宗,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多年的执业经验中逐步形成以民商事、公司法为专业的服务领域。王颖律师也为多家贸易公司、建筑公司及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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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2日 来源:中山合同专业律师
[导读]:  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行使撤销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行使撤销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等等。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正确掌握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但每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2、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即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提起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的单独行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行为为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同时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应以债务人、相对人以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因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故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限于行使诉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那么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债务人的财产若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自无代位之必要。那么,当债权人对其债权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就不成立了呢非也。因为有时候担保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担保。有学说认为:对于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是否陷于无资力为判断标准。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


  与人格和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可代为;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可代为,如基于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可代为,如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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