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中山合同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主受到欠债人的欠款时,可以打收条,证明已经收到了欠款,那么打收条要注意什么首先我们要注意,确实受到钱款或者物品才能出具收条。其次在书写收条时,要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信息。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打收条的注意事项。
打收条的注意事项
1、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再出具收条;
2、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3、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4、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具体分析出具收条的注意事项
1、收条内容尽可能完善。
收条应写明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条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收条用语准确。
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
3、收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鲁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在1996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任支书武圣合的经手办理下原告借款给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使用,后被告偿还原告一部分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凭条一份。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2630元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2:凭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于2001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25630元,并于2002年3月19日偿还了本金3000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有关国家机关出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在1996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原告武某某在原任支书武圣合的经手办理下借款给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使用,于2001年10月30日结算共借原告武某某借款2563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凭条一份。2002年3月被告偿还原告现金3000元整,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拖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款引发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推拖不还,实属不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63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武某某本金22630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保全费230元,由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负担。